南投縣一名葉姓高職男生,去年間與同校學妹在學校廁所內發生關係,事後被學妹控告性侵。他在法庭上提出學妹傳給他的示愛簡訊,證明兩人是相戀情侶,在你情我願下「做愛做的事」。法官認定沒有性侵,判他無罪。
十九歲的葉姓男生兩年前在上學車上認識低一年級的學妹,彼此交往密切。去年底,女方發現男方劈腿,忿而控告男方性侵。檢察官依妨害性自主罪,將葉姓男生起訴。
學妹指控說,去年二月間一天中午,學長到實習教室找她,兩人走出教室後,學長就拉著她到二樓女廁,把門鎖住,再以手指對她性侵。
三天後在教室隔壁的男廁,學長叫她進去,強吻她又用手指性侵。第三次是在三月間,兩人進女廁後,學長強脫她的衣服對她性侵。
女方指出,學長曾威脅她,如果不跟著進廁所,就會去找以前的舊愛,她怕學長離開,每次都跟著去廁所。
葉姓男生出庭時聘請律師辯護,並提出女方在前年底的耶誕卡,寫著「我很願意跟你交往」字句;去年二月間,多次以手機傳簡訊表達愛意,有「老公,你在做什麼?晚安、我愛你」,「老公,我願意嫁給你」等內容。
法官認為,葉姓男生和學妹三次在學校廁所裡發生性行為,都是在上下課時間,廁所經常有學生出入,若男方有違背女方意願而性侵,以當時的情況,女方只要高聲呼叫,或敲擊廁所的門窗,可輕易獲得救援,且第二、三次,都是女方在未遭強制或脅迫手段之下,跟隨男方進入廁所。
法官認為,如果女方有被性侵的不愉快經驗,何以還甘冒再遭性侵的危險,隨對方進廁所?因女方已年滿十六歲,雙方同意發生性行為,事後控告性侵無法成立,判決男方無罪。
全站熱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