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VBS更新日期:2007/07/06 12:10 記者:黃美榕

台北市一名28歲的洪姓工讀生,原本在某知名超市工作,前天上班時肚子餓,就拿了店內價值51元的食物吃,還自己打發票準備下班再付錢,沒想到被店內保防專員發現,控告他涉嫌業務侵占罪,工讀生覺得委屈,為了51元吃上官司。超市則回應表示,就讓司法判定,是不是大題小作。

就為了區區51元的食物,被公司控告涉嫌業務侵占罪,28歲的洪同學,覺得相當委屈。挨告工讀生洪于民:「我根本沒有這個意圖,只是想說等休息的時間拿錢再去補,打進我自己的收銀機再補,他們不能馬上就認定是(業務侵占)行為。」

被革職還可能留下前科,洪同學緊張不安,全寫在臉上。4日下午,他照常到知名連鎖超市打工,一時肚子餓,就拿了店內的飲料和巧克力吃,還自己打發票,準備下班再去付錢,沒想到被保安,透過監視器全程目擊,將他依現行犯抓進警局。

洪同學難以理解,因為公司規定收銀員身上不能帶錢,只好下班再付。之前在別家分店,也曾兩度事後付款也沒事,怎麼這回成了嫌犯。洪于民:「我對這家店也滿有感情的,居然因為一個保安官,就叫我這樣離開,我覺得說滿捨不得,也滿氣的。」

時薪95元,怎麼會為了貪圖51元的便宜,毀了自己的前途,他自認很冤枉。但超商回應表示,他違反程序人贓俱獲,就讓司法來評斷,他們有沒有小題大作。










現在的法律都只會拿來欺負弱小百姓?有錢人付個錢就可以交保,唉..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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